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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监管要以网管网,提升互联网广告监测实效

文章出处: 作者:文网文办理 人气: 发表时间:2019-01-29 10:09

现代互联网的前身是上世纪60年代末,美国军方为了保证自己的计算机网络在受到袭击时,即使部分网络被摧毁,其余部分仍能保持通信联系的构思而研发、建设的一个军用网(ARPAnet)。基于这个基础发展起来的现代互联网完全承继下来其网状互联互通的基本特性。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促进了互联网广告的发布,当前互联网广告的发布是无区域限制的,且可以无限链接、无限跳转;而定向精准投放技术的出现,又使互联网广告的发布呈现千人千面的特性,完全可以绕开属地监管机构,出现“管的着的看不到,看得到的管不着”现象。当然,还有其他许多特性,难以一一描述了。
 
以网络监管网络才会是有效的
 
互联网还有二个看似相悖的特征:一个是去中心化。生活经验告诉我们,渔网里面的鱼捞出来,要用小网去捞,互联网监管要以网管网,不仅是用技术管网,也要形成一个网状的技术体系;在去中心化的互联网环境中,广告监管需要要广撒网勤撒网,增加违法广告的发现概率,这项工作需要分散到全国各地各级广告监管机构去分头实施。另一个特征就是数据的高度集中。互联网数据高度集中到少数几家公司,大企业占有更多更优的数据资源,把这些源头、龙头抓住了,可能就把80%、90%的问题控制住了,这项工作适合集中监测监管。
 
互联网广告是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产物,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发展,面对几何级数的海量互联网广告,人海战术是完全无效的,必须以互联网技术去管治互联网广告才是可行的。当前,全国性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已经建成,但全国性的互联网广告监测体系尚未完成,单靠全国性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及其他在全国各地设立的若干个监测点开展的互联网广告监测,恐怕还未能有力遏制互联网违法广告的出现,去年披露的“今日头条二跳广告”“百度搜索医疗竞价死灰复燃”“付德邦物流广告”等等现象,表明光靠一二家全国性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是难以承担互联网广告海量数据的监测重任的,而且监测中心是定点设置的,绕开点位的互联网技术肯定很多。由此,构建一个覆盖全国互联网广告业态的监测网络系统就很有必要了,这个监测网络系统的理想构造,应该是依托全国性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的设备、技术之长,结合全国各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机关的机构、力量之强,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授权全国性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统一开发开放端口或者相衔接的监测软件,分赋给各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机构,由其按照国家总局广告司的部署开展定期不定期的互联网广告落地监测,并将监测发现的违法广告信息上传汇总到全国性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落地监测很重要,如果在线监测,IP地址相同等因素,就很容易被违法分子屏蔽、绕开。
 
兼采监测中心及全国机构之长,实现监测网络化
 
这样,一方面形成全国一个网络化互联网广告监测系统,可以集中全系统力量办大事,及时跟进互联网广告新技术的发展,否则一省一地各自自成系统重复建设就无法形成互联网网络化的监管合力,难以应对互联网无国界无区域的监管难题。通过国家总局跟进互联网广告技术发展状况集中全国资源不断投入互联网监测的设备、技术系统更新,方能保持互联网广告监测系统的有效性,否则陈旧的设备、过期的技术是永远无法实现对技术更新日新月异的互联网广告业态的监测监管的。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现有的全国各地县级以上工商机构网络健全的优势,全国布点开展互联网广告监测,织全织密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系统这张网,通过各地开展的互联网监测,不断填补充实全国性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的数据库,利用计算机系统的自学习功能,不断引申拓展互联网广告监测系统的抓取范围,真正形成互联网广告监测的“天罗地网”“恢恢法网”,实现违法互联网广告信息的全国统一采集监测、统一固定证据、统一指挥分派。在这理想的全国统一监测系统开发出台之前,各地利用通用搜索引擎、垂直搜索引擎的搜索功能也都已经做了不少工作的。因为通过通用搜索引擎、垂直搜索引擎的搜索功能触发的互联网广告恰是消费者平时上网搜索所需信息时最常看见的,也是在消费者最需要此方面信息的时候出现的,这时的广告信息对消费者的影响是最深刻的,如果虚假或者违法,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也将是最严重的,魏则西即是在如此境地下上当受骗的。
 
统一互联网广告计算机系统代码,实现技术识别
 
这个互联网广告监测系统,除了全国性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的设备、技术以及全国县级以上工商市场机构加入之外,还必须制定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统一的计算机系统源代码标准,缺乏统一的广告源代码也是当前互联网广告自动监测效率不高的一个因素。各家互联网平台发布的互联网广告有各自的计算机源代码,互联网广告监测系统要逐个识别每家互联网平台的广告源代码就很麻烦了,通过制定全国统一的互联网广告源代码标准,以技术规范标准的强制执行力保障互联网广告源代码的统一实施,就可以大大提升互联网广告监测系统的工作效率,对于个别不执行统一标准的依法查处,甚至取缔都是可以的。
 
争取监测中心的固证鉴证职能,实现在线取证
 
互联网广告监管的其中一个难题是固定证据难。互联网广告发布技术简便,因而撤销广告发布也非常简便。执法实践中,常常有互联网广告发现有违法嫌疑后,不及执法机构完成固定证据程序,当事人就撤除了互联网上的广告,虽然仍可以通过互联网信息提供者调取后台数据或者通过技术手段恢复互联网广告数据,但总是费时费力,效率低下,甚至长期无果;更由于全国的互联网信息提供者基本集中于有限的几家互联网巨头,全国各地各类执法机关要求调取后台数据的工作集中到这几家互联网巨头企业身上也是不堪重负的。全国性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作为全国市场监管系统互联网广告监测数据库的建设者保管者,如能创造条件通过司法部门的许可,取得司法鉴定机构资质,为全系统的互联网监管执法提供固定证据、鉴定证据之帮助,便利一线执法机构提取互联网证据,不仅可以大大提升全系统的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效率,节约全国系统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更能发挥互联网广告监测监管的威慑力。
 
与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的对接,实现数据联网
 
据统计,2017年,全国共受理网络购物类投诉68.57万件(含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数据),同比增长184.4%。从消费者诉求看,反映最多的是广告占39.9%;2017年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共受理举报39.82万件,同比增长22.0%,涉及违反广告管理法规的5.52万件,占总举报件的13.86%;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查处广告违法案件32510件,罚没金额6.19亿元。现在是数据为王的时代,这些现成的大数据不充分利用就太浪费了!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及广告监管执法实践,举报投诉也是发现违法广告的重要途径,更是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线索来源,从我们当前的情况看,其中互联网广告占涉网投诉举报件及违法广告案件的绝大多数。为此,如果能将举报投诉的线索信息导入全国性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纳入中心的广告数据库,一者可以通过全国性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为一线广告监管执法处理举报投诉件提供固定证据的帮助,二者可以补充全国性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的广告监测对象数据库,强化中心的广告监测覆盖面。
 
形成全国统一的违法线索查证派发系统,实现处置网络化
 
互联网信息的传播是无国界的,互联网广告亦然,但互联网广告的广告主、广告发布者通常是有住址的,而互联网后台实名制的规定使得基层执法机构向互联网平台查证广告主、广告发布者的实际地址是很困难的,互联网平台也是协助查证事务繁杂众多难以承受,如能由全国性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与互联网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也是可以分担这方面的查证查询工作的。这样,违法互联网广告线索集中到全国性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之后,经过中心的分析辨别,确认有违法嫌疑的,可以提交国家总局广告司分派给广告发布者、广告主所在地监管机关依法查处,并反馈查处结果。反馈结果也应当链接进入全国性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的数据库,以便全面评分析互联网广告的监管实况及相应广告发布主体的信用情况,充分发挥大数据的功能作用,通过分析、研究、预测,找出规律、特征,以便更好地指导全国各地的互联网广告监测监管。
 
此文关键字:互联网监管要以网管网,提升互联网广告监测实效,以网络监管网络才会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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